融资顾问协议
委托人: 上海城建XX房地产有限公司
地址:
法人代表:
电话:
受托人:江苏金地瑞诗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汉中路89号金鹰国际商城A座35楼C4
法人代表:徐文洁
电话:13584059188
1、融资顾问业务范围
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担任委托人的融资顾问,为委托人的“ XXX地产 项目”推荐投资方,提供融资顾问服务,具体业务范围包括:
(1) 根据委托人的融资需求,推荐项目投资方;
(2) 协助委托人与投资方沟通协调,参与相关谈判,最终完成融资计划。
2、融资费用及支付
委托人同意在融资完成后(以投资方资金到位为准)3日内,向受托人支付融资总额的1%为融资顾问费。资金分期到位的,委托人可分期支付融资顾问费。计划融资总额为贰亿元。如委托方逾期支付融资服务费,每逾期一日应支付应付未付款总额的千分之五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3、受托人义务
(1) 受托人应当勤勉尽责,维护委托人的最大利益。
(2) 受托人应当及时与委托人沟通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3)在委托方向受托方出具对受托方所推荐投资商的确认函后,向委托方提供投资商信息,协助委托方与投资商取得联系。
(4)投(融)资协议签署后,尽受托方所能,协助委托方督促投资商资金到位。
4、委托人义务
(1)委托方须按照受托方的要求提供该融资项目(企业)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该项目(企业)的基本资料、商业计划书等资料,并如实填报有关表格内容等。
(2) 如与投资项目有关的情况和事实发生变化,应及时告知受托人。
(3)委托方应当按照受托方的要求,向受托方出具经有效签章的确认函,确认受托方对投资商的推荐。委托方出具确认函后,方可与受托方推荐的投资商进行接触。
(4) 按照约定支付融资顾问费。
5、其他
(1) 有关本协议发生的争议,任何一方均可向上海市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仲裁依据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拘束力。
(2)应委托方的要求,受托方可向其推荐与融资活动相关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委托方与受托方推荐的中介机构接触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产生的纠纷以及责任等,均由委托方与中介机构自行承担,受托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 本协议一式二份,协议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 受托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日期: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