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地产要闻 » 正文

河北出租住房个税征收出新规 按租金5%-10%核定所得税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9-12  来源:观点地产网  浏览次数:3543
核心提示:河北省税务局于日前就个人出租(转租)住房应纳税所得额和一次性收取租金的计税收入确认有关事项进行了明确。新规将于10月1日起

河北省税务局于日前就个人出租(转租)住房应纳税所得额和一次性收取租金的计税收入确认有关事项进行了明确。新规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据观点地产新媒体了解,9月4日,河北省税务局发布了《关于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按照新的规定,个人出租(转租)住房不能提供合法、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准确计算房屋租赁成本费用的,在租金收入的5%至10%的幅度内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具体适用比例由各市税务机关确定。市级税务机关是指,各设区市(含定州市、辛集市)、雄安新区税务局。

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取得的出租(转租)住房租金收入,凭合法、有效租赁合同(协议),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按月平均分摊。


更多精彩内容,欢迎关注微信公众号:地产金融网


    转载免责声明:凡本站注明 “来源:XXX(非地产金融网)”的新闻稿件和图片作品,系本站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信息传递,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有新闻稿件和图片作品的内容、版权以及其它问题的,请联系本站新闻中心,电话:025-86893515,邮箱:2116005100@qq.com。

 
 
[ 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本站精彩推荐

首页 网站介绍 企业邮箱

地址:南京市汉中路89号金鹰国际商城35楼c4座 025-86893515 投稿QQ:2116005100

策划、设计、制作:北京中视紫金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邮箱:meigui916@163.com

地金网 版权所有 苏ICP备13054326号 苏公网安备 32010402000026号

服务时间:09:00-20:00

邮箱:dcjr1688@126.com

投诉电话:135840591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