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4日,据深圳政府公报披露,新修订的《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通过加强对出租房屋的管理,合理约束出租人与承租人行为,加强出租人的安全生产责任等方式,规范深圳房屋租赁市场。
据悉,《规定》确立出租屋实行房屋编码管理,为房屋分别设定一个唯一的编码,建立房屋“身份证”制度。房屋编码信息由人口和房屋综合管理机构统一编制、维护和更新,并纳入本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供各部门使用。
此次新修订的《规定》要求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租赁合同备案。出租人应当于租赁关系成立、变更之日起七日内向房屋所在街道人口和房屋综合管理机构申报出租屋信息,包括本人及出租屋居住人员姓名、联系方式、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等。
在租赁双方权利与义务方面,《规定》强化出租人的安全生产责任,要求出租人督促承租人落实安全生产、消防、治安等相关规定,发现出租屋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排除或者督促承租人处理,无法排除或者承租人拒不改正的,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报告。若违反此规定,由公安机关、应急管理等部门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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