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地产要闻 » 正文

武汉对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进行困难减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4-23  来源:观点地产网  浏览次数:3114
核心提示:4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在其官微发布,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4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在其官微发布,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首先,《公告》明确了减免对象及类型。根据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程度的不同,可分为:(一)对因疫情影响停产停业的纳税人,可申请减免2020年第一季度自用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二)对商贸流通在营保供企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纳税人,可申请减免2020年第一、二季度自用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三)对被政府征用用于防疫用途的自有房产土地的纳税人,可申请减免2020年第一、二季度自用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四)对损失较大的困难行业纳税人,可申请减免2020年第一、二季度自用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此外,《公告》还鼓励出租方减免租金。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各类单位和个人,在疫情期间为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根据租金减免额度,可申请减免该租金对应的2020年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未用于出租或未减免租金对应的房产土地,不在《公告》第五条减免范围之类。总体上,减免租金越多,减免的税款越多。

最后,《公告》简化了办税流程。为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纳税人对享受本公告第一、二、三、四、五条规定的困难减免,可通过“网上申请,即时核准,后续核查”的简易办税流程办理。

据观点地产新媒体了解,《公告》的实施时间追溯到自2020年1月1日,《公告》发布前已缴纳的应予减征免征的税款,纳税人可以按规定程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抵税。


更多精彩内容,欢迎关注微信公众号:地产金融网


    转载免责声明:凡本站注明 “来源:XXX(非地产金融网)”的新闻稿件和图片作品,系本站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信息传递,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有新闻稿件和图片作品的内容、版权以及其它问题的,请联系本站新闻中心,电话:025-86893515,邮箱:2116005100@qq.com。

 
 
[ 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本站精彩推荐

首页 网站介绍 企业邮箱

地址:南京市汉中路89号金鹰国际商城35楼c4座 025-86893515 投稿QQ:2116005100

策划、设计、制作:北京中视紫金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邮箱:meigui916@163.com

地金网 版权所有 苏ICP备13054326号 苏公网安备 32010402000026号

服务时间:09:00-20:00

邮箱:dcjr1688@126.com

投诉电话:135840591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