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日,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关于印发太原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据悉,细则自2020年12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之前已批准预售的商品房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
观点地产新媒体了解到,预售人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将拟预售商品房建设项目作为独立预售资金监管对象,在当地选择具备条件的银行设立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实行账户单独管理。
而批准预售的商品房建设项目应全部纳入预售资金监管对象范围。一个预售项目只能设立一个专用账户。一个企业有多个预售项目的,专用账户应分别设立。专用账户中预售资金缴存、支出,应以幢为基本单位分别管理,按楼幢号分别记账。
有贷款的商品房预售项目,专用账户原则上应开立在提供贷款的商业银行;设定土地使用权抵押或在建工程抵押的项目,预售人应保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是该项目的抵押权人。
通知提及,商品房预售资金重点监管额度为监管项目总预售款的40%。总预售款以预售人办理预售许可时报备的平均销售价格和批准预售的商品房面积乘积核定。商品房预售资金重点监管额度须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中载明。
此外,预售人支付工程建设等费用,可申请使用重点监管资金。由监管机构按照三方协议约定进行审核,符合约定条件的,按照本细则规定办理资金使用手续。申请的重点监管资金应用于支付本项目工程建设进度款、建筑材料、配套设施、设备、全装修工程进度款等款项以及法定税费、不高于5%的办公和管理经费和有关本项目的工程建设费用。
监管账户内累计预售资金超过重点监管额度后,监管银行应告知监管部门、监管机构和预售人,预售人可自行提取重点监管额度以外的资金,优先用于预售项目工程建设和偿还本项目贷款等。
使用重点监管资金应以项目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计划为依据,按照主体工程结构达到地上“正负零”、主体工程三分之一、主体工程封顶、基本建成、项目竣工、综合竣工验收并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6个环节设置资金使用节点,而综合竣工验收备案并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的,解除资金监管。
值得关注的是,通知同时也提出,监管部门可以根据预售人资质动态考核及信用评价情况,适当提高或降低重点监管资金额度。其中,信用等级评价为A的预售人,可降低5%的重点监管资金额度,信用等级评价为C的预售人,增加5%的重点监管资金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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