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6日,天津市人民政府披露,日前,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印发《天津市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提出对新建、改建、盘活等方式筹集的租赁住房进行奖补。
通知明确了奖补类型和标准。新建租赁住房奖补,试点期间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手续或竣工备案手续的新建租赁住房项目,可申请奖补,申请主体为新建租赁住房的投资主体,奖补标准为建安成本、工程建设其他费、装修装饰费总和的30%,且最高不超过1000元/平方米。新建租赁住房项目的租赁运营期不少于10年。
改建租赁住房奖补,试点期间取得开工或竣工手续的改建租赁住房,可申请奖补,申请主体为改建租赁住房的投资主体,奖补标准为建安成本、工程建设其他费、装修装饰费总和的30%,且最高不超过600元/平方米。改建租赁住房项目的租赁运营期不少于8年,改造及装修租赁住房项目的租赁运营期不少于5年。
盘活租赁住房奖补,包括房地产经纪机构盘活房源奖补和住房租赁企业盘活房源奖补。房地产经纪机构盘活房源奖补标准为每盘活10000套奖补100万元,不足10000套的部分,每1000套奖补8万元。
住房租赁企业将闲置存量住房以受托经营或转租方式盘活为租赁住房,且通过银行对出租住房的押金和预付租金进行监管的,可申请奖补。
另外,已投入运营且出租率不低于60%的集中式租赁住房项目,承诺继续租赁运营期不少于3年的,可申请一次性奖补,申请主体为项目投资主体,奖补标准为200元/平方米。
面向人才或重点产业人员的租赁住房项目,经市人力社保部门或产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可结合当年资金预算安排使用情况给予重点项目奖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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