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8日,厦门经济特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称,涉及案件已通过调解结案。
观点新媒体查阅资料后得知,厦门特房集团于2021年10月20日收到司法文书,诉讼受理机构为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为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一为平潭综合实验区城市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二为厦门经济特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该案案由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讼标的为工程款及利息,涉案金额共3888.59万元。
公告内容显示,“平潭综合实验区金井湾商务营运中心”工程建设项目的业主单位为平潭综合实验区城市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厦门特房集团为代建单位,与平潭城投签订《委托代建合同》。2012年4月“平潭综合实验区金井湾商务营运中心I标工程”经依法公开招标,中标的施工单位为中建三局,厦门特房集团执行《委托代建合同》的约定,代为以发包人身份与中建三局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厦门特房集团的身份为代建方,并披露该工程项目的业主单位信息,且施工合同明确约定相关工程款均由本公司在收到业主单位拨付的相应款项后支付给中建三局。
于施工合同签订后,各方均按合同约定的付款安排履行。但因业主单位资金紧张,前述工程尚有部分工程款的相应金额款项未拨付给厦门特房集团,进而导致该等剩余工程款未予支付施工单位。
而中建三局认为案涉工程于2012年5月26日开工,于2016年8月23日竣工验收合格,于2017年11月30日取得《竣工备案证明表》,平潭综合试验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于2019年9月2日审定案涉工程结算价款为人民币8.64亿元,后平潭综合试验区财政金融事务服务中心于2020年7月3日出具《关于平潭综合试验区金井湾商务营运中心I标(工程排污费、总承包服务费、桩基检测费)工程结算的批复》增加审定金额1259.29万元,案涉工程结算金额合计为8.77亿元,现该工程项目的2年质量缺陷责任期已于2019年11月30日届满,厦门特房集团应当按照结算金额的98%支付中建三局8.59亿元,现尚欠3627.53万元;同时平潭城投作为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案涉工程的资金筹措与拨付,应当承担支付义务。故中建三局对平潭城投及厦门特房集团提起诉讼。
据此,原告中建三局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627.53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并请求法院确认原告在工程价款3627.53万元范围内对其所承建的平潭综合实验区金井湾商务营运中心I标工程项目工程折价或拍卖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担保费、律师代理费等原告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全部费用。
据了解,厦门特房集团于2021年12月24日收到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邮寄送达的(2021)闽01民初2683号《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确认案涉工程结算价款按照结算价款98%计算,尚未支付的工程款扣除维保维修包干费用和违约金后,由付款义务人平潭城投分期通过厦门特房集团支付给中建三局。截止公告日,该案件已通过调解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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