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十四五”期间全市计划筹集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15万套(间)。
据观点新媒体了解,意见指出,对标福州都市圈建设,进一步加大住房保障工作力度,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和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机构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管理,多渠道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积极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阶段性住房困难,助力人才引进,促进本地经济健康发展,持续提升城市竞争力。
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重点面向新落户的新市民和青年人,优先保障新市民中从事基本公共服务的困难群众。
意见指出,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接受政府指导和管控,低于同地段同品质社会化租赁住房,且年度涨幅不超过5%。其中: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土地或产业园区工业项目配套用地、存量闲置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享受免补缴土地出让金等优惠政策的,租金应低于同地段同品质社会化租赁住房,其中面向本单位员工出租的,由所在单位自行确定;
专业化住房租赁机构以承租方式取得上述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业主方(出租方)收取的原始租金应低于同地段住房租赁市场平均水平。市场租金标准由所在地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发改部门确定。
意见指出,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园区配套宿舍以间为单位建设,户型面积以40平方米以下为主。
土地性质为三类工业用地和三类物流仓储用地的非居住存量房屋不得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充分发挥市场化运作机制,积极引导多方主体投资,坚持“谁投资、谁所有”,多渠道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特别是鼓励市场主体在现代物流城、福州大学城、东南汽车城、丝路海港城(江阴港城、罗源湾港城)等区域以及工业(产业)园区、轨道交通站点附近、商业商务聚集区等区域,充分利用存量土地和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实现人城产融合发展,促进实现职住平衡。
此外,报经批准后,工业(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可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可提高到30%,提高部分全部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鼓励将工业(产业)园区中各工业项目的配套比例对应的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集中起来,按照优化布局、合理配套的原则,由园区统一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对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可以申请中央、省级财政资金补助。
保障性租赁住房及其配套基础设施在项目建设阶段,符合政策规定的,可以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资金,具体标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保障性租赁住房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1〕696号)有关要求执行。
在金融支持方面,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还要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向改建、改造存量房屋形成非自有产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贷款。
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募集资金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贷款投放。支持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公司信用类债券,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企业持有运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具有持续稳定现金流的,可将物业抵押作为信用增进,发行住房租赁担保债券。支持商业保险资金按照市场化原则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
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申报试点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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