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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住建局到2025年力争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总量达到15万套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2-09  来源:观点地产网  浏览次数:2497
核心提示:2月8日,广东东莞住建局发布了《东莞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稿》表示,到十四五期末,全市保障性

2月8日,广东东莞住建局发布了《东莞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意见稿》表示,到"十四五"期末,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总量不少于10万套,力争达到15万套。其中2021年筹集房源不少于3000套;2022年筹集房源不少于30000套;2023年筹集房源不少于30000套;2024年筹集房源不少于20000套;2025年筹集房源不少于17000套。

在房源筹集方面,东莞住建局提到,结合东莞市现有住房资源情况,从实际出发,灵活利用新建、改建、改造、租赁补贴和盘活政府闲置住房等方式,多途径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

具体筹集渠道包括鼓励产业园区工业项目配套建设、鼓励盘活存量住房、支持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支持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支持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等等。

另外,《意见稿》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享受用地支持、简化审批流程、税费支持以及资金支持、金融自持。

其中,用地支持方面,一是重点支持利用存量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在土地供应不足的情况下,在编制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时,应单列租赁住房用地计划,并优先安排、应保尽保;二是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或划拨等方式供应,其中以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的,可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及调整方式作为出让或租赁的前置条件,允许出让价款分期收取;三是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存量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

四是产业园区中职工数量较多、过渡性住房需求迫切的优质产业项目,可适当提高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配套占比,其中,用地面积占比上限可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可提高到30%,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五是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

简化审批流程方面,《意见稿》提到,规模大、社会效益好且符合要求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支持纳入市重大项目计划管理,享受"绿色通道"政策。

另外,自2021年10月1日起,对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含商业办公用房、工业厂房改造后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比照适用《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其他政策从其规定。国家、省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同时,东莞住建局提出,符合要求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可按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申报上级补助资金,未获得上级资金(足额)补助的项目,市财政可按以下方式安排资金补助:涉及新建、改建、翻新改造或增设配套设施等情形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可享受建设补助。

其中,对市财政全额投资建设项目,所需资金可从市住房保障专项资金中列支;对镇街(园区)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市财政可按最高50%的出资比例与镇街(园区)共同建设,项目租金收益由市、镇街(园区)财政按出资比例分成;对企业投资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的建设项目,按项目配套设施投资额给予补助,每年补助总额不超过3亿元,补助资金由市、镇街(园区)财政按3:7的比例分担。

金融支持方面,一是拓宽保障性租赁住房融资渠道,重点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向改建、改造存量房屋形成非自有产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贷款。二是对符合条件的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三是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券融资工具等公司信用类债券,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四是支持商业保险资金按照市场化原则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

《意见稿》明确,新建、改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70平方米以下的小户型为主,70平方米以上的户型不超过项目房源总数的10%,原则上最大不超过90平方米,项目户均建筑面积不应超过70平方米。存量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户型、面积不受限制。

此外,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可根据实际需求,合理配置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独立的新建、改建和改造项目可按不超过地上总建筑规模15%的比例配套商业、生活、文体等配套设施。

另外,东莞住建局要求,保障性租赁住房宜成规模集中建设。改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宜多于50套(间)且建筑面积宜大于2000平方米。新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宜多于200套(间)且建筑面积宜大于800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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