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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黄埔区、开发区发布城市更新行动若干措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04-09  来源:观点地产网  浏览次数:2807
核心提示:4月7日,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印发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关于实施城市更新行动推进城市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4月7日,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印发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关于实施城市更新行动推进城市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据观点新媒体获悉,措施提到,将科学分片分类施策。深刻把握城市发展规律,把全周期管理理念贯穿城市更新工作全过程,坚持集约发展、统筹谋划和“拆治兴”并举,加强历史文化和自然生态保护,按照“保护优先、规划引领、因地制宜、分片施策、分类指导、分步推进”的原则有力有序实施城市更新行动。

其中,海丝城片区紧盯“综合更新、文化传承”,着重推进低端低效物业和城中村改造,大力推进老旧社区微改造,加快推动珠江岸线企业搬迁改造和港口码头转型升级,助推珠江黄金岸线黄埔段高质量发展;科学城片区紧抓“功能完善、补齐短板”,大力开展片区统筹、功能织补,补齐高端公共服务设施短板,提升科技创新配套、高端商业服务功能和居住空间承载力;知识城片区紧扣全域综合整备,重点运用储改结合、增存联动,保障产业园区、创新园区连片整体开发和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实现地区功能和结构优化调整,助力乡村振兴发展。

同时,措施强调,要强化方案并联审批、容缺受理信任审批、强基赋权提升效能。

措施还表示,要完善标准降低成本。首先,已被政府征地补偿的房屋,不得纳入改造范围;对已取得政府征拆回迁安置补偿,在改造范围内未有办理房产权证(或宅基地证)房屋的户,该户不得计入以“户”方式核定复建量的户数统计,也不得计入符合“一户一宅”的户数统计;村民在旧村改造范围内有未补偿的合法住宅(有房产证或宅基地证的除外),原政府征地回迁安置面积(含弃产面积)未达到旧村改造复建量计算标准的,可按旧村改造复建量补齐差额。

其次,旧村改造项目原则上按照4年时间临迁费核算改造成本。城市更新项目专项评估报告涉及改造成本核算的,应先行征求各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审查必要性和建设标准),再委托第三方进行复核。

再者,专项评估报告涉及的改造成本对应融资面积按照不考虑旧改因素的融资地价进行折算,且对超出6亿/平方公里标准部分,仅能通过融资产业载体进行平衡。因用地或规划限制无法平衡改造成本的城市更新项目,经区城市更新领导小组专题会议审议,其改造范围内的市政道路、河涌整治、高压线迁改等公共性专项建设费用可不纳入改造成本,由区财政承担,具体工程由区相关部门负责实施。

同时,措施明确,要优化弃产处置方式。旧村改造项目如有超出回迁安置需要的弃产房屋面积,改造主体可参照我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指导意见有关房屋货币安置补偿标准,从纳入改造成本、转为新增融资住宅销售等方式平衡弃产货币安置费用,超出标准以外的费用由改造主体自行承担。原则上按以上两种方式计算后的项目总建筑面积不得高于项目原总建筑面积。

鼓励增加公共用地。城市更新项目需进行土地置换的,如相互置换的用地最短直线距离不超过2千米,且置换后实施方案中的公益用地面积不少于建新区总用地面积30%,对用地类型为绿地、道路等公益用地的城市用地,可按毛用地面积相等的方式与政府用地进行置换。

同时,拆迁资金保障方面,改造主体在旧村改造项目合作企业确认后6个月内须按照区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专题会议审议通过的项目实施方案改造成本中的4年临迁费标准向属地街镇缴纳银行无条件履约保函作为拆迁保证金,拆迁保证金可根据临迁费发放进度逐期核销,但须确保留有不少于1年临迁费金额;在项目实施方案批复后,改造主体需在3个月内缴交复建安置资金,已缴纳的拆迁保证金可相应抵扣或转化为复建安置监管资金。

已批复的旧村改造项目实行分期建设的,当期安置地块的复建安置监管资金及项目拆迁费用须采用无条件银行履约保函加现金方式足额缴存,其中现金比例不低于30%。

同时,措施还从统筹解决规模缺口、退征用地供给、加快用地报批进程、提升资金使用效率等多个方面进行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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