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明确房企风险化解中权利顺位问题的请示》(豫高法〔2023〕36号)做出《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批复》,对于部分条件下购房者退款等优先权做出了规定,自2023年4月20日起施行。
观点新媒体了解到,该《批复》就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因商品房已售逾期难交付引发的相关纠纷案件中涉及的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做出说明: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之间的权利顺位关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商品房消费者以居住为目的购买房屋并已支付全部价款,主张其房屋交付请求权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只支付了部分价款的商品房消费者,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实际支付剩余价款的,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在房屋不能交付且无实际交付可能的情况下,商品房消费者主张价款返还请求权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此次《批复》明确认可了购房人是消费者,明确了购房人的优先权。不过,有两点需要注意:第一,这种优先权特指住房,不包括商业办公用房。第二,即使是贷款买房,实际上也是全款支付,享受全款支付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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