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8日,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布关于创新开展“一手房带押过户”的通告。
通告显示,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统筹协调经济高质量发展要求,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提升不动产登记服务水平,根据《民法典》《自然资源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协同做好不动产“带押过户”便民利企服务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29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市政府相关会议精神,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现就开展“一手房带押过户”有关不动产登记事项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全市范围内已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的预售商品房,以及已办理新建商品房首次登记和抵押权设立登记的持证商品房(即一手现房),在完成房屋带押销售及网签等事项后,当事人可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一手房带押过户”相关业务。
二.预售商品房带押过户办理模式
(一)购房人一次性或分期付款情形下办理带押过户
在建工程抵押银行、开发企业、购房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不动产登记部门合并办理“在建工程抵押权注销登记+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
(二)购房人按揭付款情形下办理带押过户
1.在建工程抵押银行、按揭银行为同一抵押权银行机构。开发企业、购房人、银行共同到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不动产登记部门合并办理“在建工程抵押权注销登记+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
2.在建工程抵押银行、按揭银行非同一抵押权银行机构。开发企业、购房人、在建工程抵押银行、按揭银行共同到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不动产登记部门合并办理“在建工程抵押权注销登记+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
三.持证商品房(即一手现房)带押过户办理模式
(一)抵押权变更、转移直接办理模式
1、开发企业、购房人贷款银行为同一抵押权银行机构。抵押期间,开发企业转让已抵押不动产且转让前后抵押权人为同一银行,开发企业、购房人、银行在不注销原抵押权的情形下申请办理一手房转移以及抵押权变更,不动产登记部门合并办理“一手房转移登记+抵押权变更登记”。
2、开发企业、购房人贷款银行为非同一抵押权银行机构。抵押期间,开发企业转让已抵押不动产且转让前后抵押权人发生变化,开发企业、购房人、银行在不注销抵押权情形下申请办理一手房转移以及抵押权转移、变更,不动产登记部门合并办理“一手房转移登记+抵押权转移登记+抵押权变更登记”。
(二)新旧抵押权分阶段办理模式
抵押期间,开发企业转让已抵押不动产且不注销旧抵押权的情形下,开发企业、购房人、银行申请办理一手房转移以及抵押权变更,同时设立新的抵押权,不动产登记部门合并办理“一手房转移登记+(旧)抵押权变更登记(抵押人变更)+(新)抵押权设立登记(二次抵押)”。待抵押人原贷款结清后(从约定),不动产登记部门再依申请办理旧抵押权注销登记。
(三)新旧抵押权“三合一”办理模式
抵押期间,开发企业转让已抵押不动产,开发企业、购房人、银行申请办理一手房转移、新抵押权设立以及旧抵押权注销,不动产登记部门合并办理“(旧)抵押权注销登记+一手房转移登记+(新)抵押权设立登记”。
四.办理规则
我市各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标准办理“一手房带押过户”业务。收件材料清单、办理时限以《不动产登记业务办理指引》为准;不动产登记业务合并办理的,办理时限按合并业务中时限最长的不动产登记类别确定。企业群众可在“广州不动产登记”微信公众号或“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门户网站查询、下载、打印《不动产登记业务办理指引》,也可在不动产登记大厅免费扫码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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