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1日,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布《关于加强旧住宅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简称“意见稿”),目前正在意见征求中。意见稿对旧住宅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计划、规划申报,实施方案编制与实施主体确定等都作了明确规定,适用于旧住宅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活动及其监督管理;混合功能的宗地如主导功能为居住的,则整宗地视为住宅区。
意见稿显示,区开展调查并建立旧住宅区管理台账,市更新部门制定拆除重建计划。由市住房建设部门结合城市体检和市住房发展规划,划定全市旧住宅区拆除重建及综合整治范围。各区结合城市体检和旧住宅区拆除重建范围,开展旧住宅区信息调查,并建立辖区旧住宅区信息管理台账。
要求前期服务机构具有房地产开发经验和良好的信誉。意见稿明确,前期服务机构由街道办事处依法公开选定。被选定的前期服务机构应当具有房地产开发经验,与旧住宅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规模、定位相适应,并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同时,更新单元规划原则上按照居住用地容积率上限确定规划容积率,除落实法定图则要求及教育设施等必要的公共利益用地外原则上不再无偿移交其他类型用地,确保扣除搬迁安置住房后剩余的住宅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少于50%作为保障性住房面积。
此外,意见稿明确旧住宅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搬迁补偿可以采用产权置换、货币补偿或者两者相结合等方式,由物业权利人自愿选择。政策性住房原则上采取产权置换方式,补偿与被拆除住房产权限制条件相同的住房。旧住宅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执行全市统一的产权置换标准,住宅的产权置换比例为套内建筑面积1∶1或不超过建筑面积1:1.2,其他类型建筑产权置换比例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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