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8日,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优化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以下称《通知》),明确了首套住房和第二套改善型住房的认定标准。
根据《通知》,缴存职工家庭名下在上海市无住房、在全国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经结清的,认定为首套住房;缴存职工家庭名下在上海市已有一套住房、符合改善型认定条件,在全国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经结清的,认定为第二套改善型住房。
此外,《通知》还明确,对在全国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及在全国有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记录的两种情形之一的情况,不予贷款。同时,停止向购买第二套非改善型住房、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贷款的政策维持不变。
据悉,该《通知》自2023年10月30日起施行,2023年10月30日前受理的公积金贷款按原政策口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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