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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出台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新政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10-19  来源:中房网  作者:亚晨  浏览次数:5239
核心提示:10月18日,南京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南京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称《通知》),旨在规范存量房市场秩序、保障存

10月18日,南京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南京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称《通知》),旨在规范存量房市场秩序、保障存量房交易资金安全、维护存量房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

  《通知》明确,南京市实行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制度。除当事人提出明确要求外,当事人办理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应当签订交易资金监管协议。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范围包括购房定金、首付款、购房贷款等购房款项。鼓励房地产经纪机构将经纪服务费用纳入交易资金监管范围。当事人办理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的,买方如需办理新购房抵押贷款,应当凭监管机构出具的存量房首付款监管凭证办理银行贷款手续。

  《通知》要求,监管机构应当与监管银行签订监管服务协议,并开设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专用账户,该专用账户专门用于存量房交易资金的存储和支付,监管资金不得支取现金。商业银行和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未与监管机构签订监管服务协议的,不得从事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存管等监管相关业务。

  《通知》提出,买房人将交易资金存入或转入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专用账户,涉及银行贷款由银行将贷款转入该专用账户。交易完成后,由监管机构通过转账的方式划入房产卖出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交易未达成的,由监管机构通过转账的方式划入房产买入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涉及银行贷款由监管机构通过转账的方式划回原贷款银行。

  《通知》强调,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不收取监管费用。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的时间为存入监管专用账户起至不动产登记簿权利人记载为买房人或资金退还至买方(贷款银行)账户止。涉及银行贷款的,不动产登记簿抵押权人记载为贷款银行后,方可交割监管资金。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通过监管账户以外的账户代收代付交易资金,不得侵占、挪用交易资金。

  据悉,上述《通知》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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